《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公布掌控特大城市追加建设用地规模19日,国土资源部开会新闻发布会,月公布《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以下全称《规定》)。国土部回应,为避免地方在经济发展中急功近利,片面追求土地收益,强化规划科学性和刚性管控,需对用地规模整体调控,构建触总量、挤迫存量、托质量。
国土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在讲解《规定》草拟背景时回应,近年来,我国土地资源粗犷利用的现状还没显然改变。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地耗不仅低于发达国家而且低于一些新兴经济体国家,一些地方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扩展过慢,城镇建成区人口密度大幅度上升,瓦解了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
多达,目前我国城镇陈旧用地占40%以上,农村空闲住宅超过10%至15%。正处于陈旧利用状态的城镇工矿建设用地大约5000平方公里,占到全国城市建成区的11%。
因此,《规定》首先具体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决定,对建设用地实施总量掌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的约束性指标和分区管制规定不得突破。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该通过规划、计划、用地标准、市场引领等手段,有效地掌控特大城市追加建设用地规模,有助于减少集约用地程度低、发展潜力大的地区和中小城市、县城建设用地供给,合理确保民生用地市场需求。其次,《规定》完善了用地标准,并创建起更加严苛的用地约束制度。
具体了国家实施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掌控制度。国土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掌控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掌控指标、房地产开发用地宗地规模和容积率等建设项目用地掌控标准。
此外,在优化用地布局,盘活存量空间方面,《规定》禁令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认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成立各类城市新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希望线性基础设施并线规划和建设,增进集约布局和节约用地。在完备市场配备,增进用地提效方面,《规定》不断扩大了土地有偿用于范围。
首先,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类似性质用地可以以拨给方式供应外,国家机关办公,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产业)等经营性用地,将实施有偿用于。其次,通过地价引领土地资源有效地利用。拒绝各类有偿用于的土地供应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用地最低价标准。
禁令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抵、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免除土地出让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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